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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舞蹈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办舞蹈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办舞蹈班需要什么证件?

你是说独立举办一个舞蹈培训机构?由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一个舞蹈班,手续不难,只要在机构运营范围内,没有什么手续。举办一个独立机构搞舞蹈培训,首先要有场地、资金、老师、举办人,资料齐全了,到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拿到许可证,到民政(非经营性)或工商局(经营性)申办法人资格。这是最根本的两个环节,相关的具体环节还有不少(环保、税务,收费还要到物价局等等)。

办个舞蹈班需要哪些证件和条件?

开私人舞蹈班的手续如下: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孩子舞蹈考级家长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1、户口本或护照复印件2、照片

想办个瑜伽,舞蹈班,需要申请什么证件么?

这种事申请个人工商执照,只有办学校资质才去教育局办舞蹈室之类可以办工商。先找好地方然后再去办证,要填写你的工作室地址那个证上门,工商可以找人代办几千,自己跑比较麻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然后银行的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代码。规模太小也可以不用办证的,全国都是这样的闲杂事混乱的规范得还不够,你不长期摊子小就没必要弄

孩子舞蹈考级家长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1、户口本或护照复印件2、照片

办艺术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其中,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用住宅、车库、简易建筑、饭店、舞厅、游戏厅等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如果您选择的房屋适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它条件也符合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可以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还应依法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到公安局刻制印章,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

办舞蹈工作室,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你好!营业执照是不行的,因为你属于培训业,培训业需要办理教育部门的,或者你办个人工作室也是可以的!个人工作室就是在工商办理就可以了,属于个体!这个比较方便而且不需要请会计之类的,交纳税也很少!如果你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很不方便,工商执照一般是公司性质的,还需要交税还要找代账会计等等比较麻烦,最重要的是在执照里面经营项目是没有舞蹈培训的,因为培训在前几年就被国家划归到教育部门,去办理许可证了,不过工作室还是可以办理培训的!

开舞蹈班需要什么证件?

你是说独立举办一个舞蹈培训机构?由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一个舞蹈班,手续不难,只要在机构运营范围内,没有什么手续。举办一个独立机构搞舞蹈培训,首先要有场地、资金、老师、举办人,资料齐全了,到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拿到许可证,到民政(非经营性)或工商局(经营性)申办法人资格。这是最根本的两个环节,相关的具体环节还有不少(环保、税务,收费还要到物价局等等)。

办理学校小饭桌需要申请什么证件?

办理学校小饭桌的证件是比较简单的,首先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问一下,如果可以办的话提交经营者个人资料和房屋租赁等协议即可如果没有相关分类的话可以去药监局做一下备案即可

办理学校小饭桌需要申请什么证件?

办理学校小饭桌的证件是比较简单的,首先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问一下,如果可以办的话提交经营者个人资料和房屋租赁等协议即可如果没有相关分类的话可以去药监局做一下备案即可

办个小学校需要齐全哪些证件?

开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相关信息:审批人的条件为: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程序:举办者应当向属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属地教育局提

开舞蹈室,需要什么流程,或者证件?

办理舞蹈工作室,也就是办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证件,而且开办舞蹈工作室,需要到办学场地所在县区教体局咨询相关办学事宜,工作人员会提供《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并作详细说明。具体准备材料和证件:1、县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思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登记表;3、申办报告(含办学申请和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办学章程、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能力(专长与优势)、社会需求、生源情况等,并注明联系人的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单位、团体办学还应说明主办单位的性质及业务范围;4、举办者为个人的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办学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联合办学的还需出具联合办学协议;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6、聘任教师、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办学场所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建筑层面图复印件,租借场地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内容除注明租借面积、期限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外,还应注明租金的计算和交付方式;8、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证明;9、消防部门出具的培训机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或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11、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办学的证明(盖章和签名)。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汽车维修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汽车修理企业开业须知1.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1.1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1.2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1.3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1.4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1.5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1.6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2人员条件2.1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2.2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2.3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2.4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2.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3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3.1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3.2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3.3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4设备条件4.1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4.2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4.3本条件规定的“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4.4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4.5通用设备a)电焊设备b)气焊设备c)空气压缩机4.6专用设备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b)汽车举升设备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允许外协)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事故车维修必备)e)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f)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g)充电机h)机油加注器i)齿轮油加注器6.7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a)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b)汽车废气分析仪c)前照灯检验仪d)点火正时仪e)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f)转速表g)真空表h)轮胎气压表i)气缸压力表j)电工万用表k)电液比重计6.8主要计量器具a)外径千分尺b)游标卡尺c)前束尺d)厚薄规5经营管理条件5.1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5.2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3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5.4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6质量管理条件6.1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6.2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6.3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7安全生产条件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7.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8环境保护条件8.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8.2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8.3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安装、配置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的装置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取得许可后到工商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进出学校需要证件吗?

不是学校的车是不可以进去的,进北大校园要去保卫处办理证件,一般人是办不出来的,需要开证明。

考舞蹈学校身高需要多少?

测试内容身高、体重、比例、外形。(1)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允许向下浮动1—2厘米),如有特殊条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2)体重:应低于或接近与身高相符的标准体重,以保证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3)比例:要求头、颈、肩及上下肢的比例要协调,不低于标准身体比例要求。(4)外形:要求五官端正,气质较好。这是从事教育专业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要办私人舞蹈班得需要什么证件?

由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一个舞蹈班,手续不难,只要在机构运营范围内,没有什么手续。举办一个独立机构搞舞蹈培训,首先要有场地、资金、老师、举办人,资料齐全了,到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拿到许可证,到民政(非经营性)或工商局(经营性)申办法人资格。这是最根本的两个环节,相关的具体环节还有不少(环保、税务,收费还要到物价局等等)。

我打算办个舞蹈工作室,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执照?谢谢?

你好!营业执照是不行的,因为你属于培训业,培训业需要办理教育部门的,或者你办个人工作室也是可以的!个人工作室就是在工商办理就可以了,属于个体!这个比较方便而且不需要请会计之类的,交纳税也很少!如果你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很不方便,工商执照一般是公司性质的,还需要交税还要找代账会计等等比较麻烦,最重要的是在执照里面经营项目是没有舞蹈培训的,因为培训在前几年就被国家划归到教育部门,去办理许可证了,不过工作室还是可以办理培训的!

我打算办个舞蹈工作室,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执照?谢谢?

你好!营业执照是不行的,因为你属于培训业,培训业需要办理教育部门的,或者你办个人工作室也是可以的!个人工作室就是在工商办理就可以了,属于个体!这个比较方便而且不需要请会计之类的,交纳税也很少!如果你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很不方便,工商执照一般是公司性质的,还需要交税还要找代账会计等等比较麻烦,最重要的是在执照里面经营项目是没有舞蹈培训的,因为培训在前几年就被国家划归到教育部门,去办理许可证了,不过工作室还是可以办理培训的!

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哪些证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的要求。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养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备。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校舍安全、卫生,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六)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设备。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印刷图书不少于3000册。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册配备。  (七)办学流动资金: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3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八条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申请  第十条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或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或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卫生、保安、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省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给予是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其中,属现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济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借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批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第四章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认真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普通高中,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采取事前备案制,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普通初中、小学、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县(市)区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立教学点。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的学校,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管理驻济民办高等学校,管理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对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招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济南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其中:  在学校所在县(市)区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含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者经办学审批机关认可的简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发证、学校详细地址等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和欺骗内容。  发布与驻济成人大中专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由该联合院校签署审核意见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驻济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审批文件;发布与外地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联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普通高校驻济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发布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院校颁发何种证书。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以及“推荐安排工作”、“联合或委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必须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核备案并签章,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注明审核备案机关的审核文号。  第二十八条招生广告(简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发布或其间需要更改内容者,须另行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六章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止其他学校招生或者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第三十条学生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  学校收取学杂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  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退费,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依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交费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费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等)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剩余费用退还学生。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第七章教学与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相关设施、场所和场地必须安全、卫生、整洁、适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承担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  学校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并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编写的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者删减课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认真做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  严禁以任何形式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历教育助学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注册学员花名册报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  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写实性结业证明。第四十条学校应高度重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一)学校必须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均应建立并落实宿舍、餐厅管理以及学生出入校园管理等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设立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所收费用均应存入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和学校科目设置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使用该基金必须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研究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兼职教师酬金等项开支标准,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研究决定。  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按时交纳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须于每年接受年检的同时,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批机关对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予认真审核,委托社会法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凡单价在500元、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价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同资财产、物品,均须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并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九章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名称、校址、层次、类别的变更和调整,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者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者;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五十六条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及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办学生培训学校需要什么资质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去的《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办学许可证》申办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申办材料:1、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